苏建院教〔2016〕6号 第一条 为鼓励我校在校大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我校《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苏建院教〔2011〕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仅仅适用于我校在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和取得入学资格的新生。 第三条 在校学生和取得入学资格新生的应征入伍,在其办理完保留学籍手续后,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好退役士兵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相关政策的通知》(教职成函〔2014〕4号)的文件要求,学校可将其学籍或入学资格保留至退出现役后二年,否则按照其自动放弃学籍或入学资格处理。 第四条 办理应征入伍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手续及流程要求如下: 第五条 在校学生应征入伍离校前,应全面掌握本人在校学习期间的成绩情况,其应征入伍以前学期的不及格课程,必须在其退出现役复学后实行重修。 第六条 在校学生入伍当学期所学课程(不含重修),尽可能安排其参加当学期考试,也可根据其平时学习情况,对其所学课程实行免试,由任课教师直接确定课程成绩,并在教务系统予以课程成绩登录。 第七条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的第二十八条规定,办理入学或复学手续后,可以申请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 第八条 申请免修的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根据课程性质及要求,课程成绩以75分或中等计算。 第九条 退出现役学生在其退伍后两年内,必须凭借部队的《退役证书》和学校的《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证明》到教务处办理相关复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按照其自动取消其学籍处理。 第十条 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在服现役期间受到部队除名或开除军籍等处分、或被劳动教养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个人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的,可以持县级征兵办证明返校办理复学手续,但不得享受学校课程免修等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退出现役学生复学,原则上在原专业就读;若原专业已经撤销,学校可以在政策范围内,根据学生个人意愿和学校专业实际安排其转入其他相近专业学习。 第十三条 毕业班学生应征入伍,可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毕业资格审核按下列要求开展: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学校教务处所有。 学校武装部办公室:0516-83996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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